「殯葬管理條例」業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七月十七日經總統制定公布,同時廢止「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因「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範對象係以「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為三大主軸,而有關殯葬設施規範之事項與廢止之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相同且更為周延,為使法律有所銜接,故有關殯葬設施設置、經營及管理之條文(含罰則),大多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施行之;
其餘條文,包括針對殯葬業者、生前契約及殯葬行為規範之條文,因須擬定相關配套措施,行政院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有鑑於現行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市場混亂,消費爭議時有所聞,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
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為使未來生前契約之管理能順利推行,內政部於八月一日上午,邀集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中華民國葬儀公會全國聯合會、信託業者等召開生前殯葬服務契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實務座談會,並藉由參考保險業之運作模式,供後續訂定本條例施行細則及生前契約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參考,達到消費者、殯葬業者及信託業者三贏之局面。
近來常有民眾向內政部詢問「生前契約」之相關事宜,尤其是否已規定殯葬業者要將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
因目前業者以殯葬管理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強力促銷生前契約,在此仍要強調,有關生前契約之規定,自明(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始為施行,亦即在法律生效前所簽定之生前契約,依法不溯及既往之原則,是沒有強制業者要將收取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五交付信託的。
國人於生前主張身後事有助於殯葬禮俗改革,內政部也積極推動遺體處理自主權,但在生前契約條款未正式施行前,消費者於選購市面上之生前契約時,仍應睜大眼睛,理性比較,因為業者為生前契約履約的時間很可能在二、三十年以後,這是很久以後的事,所以應評估業者財務狀況,是否永續經營是最重要的事;
另外在契約中,應同意消費者可以逐年修訂契約之服務內容,以減少日後之消費爭議。
此外,最好還要了解業者服務團隊之素質,是否經過專業訓練,或可探聽業者服務之口碑,
是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等等;還有,參加多層次傳銷所購買之生前契約,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是隨時可以終止契約的,因其給付銷售者之佣金及獎金成本高昂,消費者於選購時尤應三思,否則日後可能成為業者變相吸金的犧牲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