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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
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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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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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內政部民政局殯葬管理科
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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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按殯葬管理條例第2條第12款規定:「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一方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他方提供殯葬服務之契約。」前開定義係指消費者與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生前契約)之殯葬服務業簽訂契約,約定於消費者本人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由該業者提供殯葬服務。
二、 若單純之物品買賣契約而日後無涉及殯葬禮儀服務者,不適用殯葬管理條例第44條第1項預收費用應交付信託之規定,惟若殯葬業者與消費者約定買賣契約得轉換或搭配提供殯葬服務者,應視為生前契約之一部分,適用該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
三、
承上,納骨塔位使用權買賣契約之買賣標的本係使用權,實與生前契約為殯葬服務不同。若業者於納骨塔使用權買賣契約書內載明:「有人往生時得轉換殯葬服務」之文字,即為事先約定於當事人或其約定之人死亡後,殯葬業者得提供殯葬服務之條款,自應適用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
四、
如殯葬業者於買賣契約內訂定前開條款,卻未依殯葬管理條例有關生前契約相關規定將預收費用交付信託者,建議您可向業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處理,以保障您的消費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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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內政部民政局殯葬管理科
20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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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關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以下簡稱生前契約)之強制信託,於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4條正式施行時開始實施,行政院以91年7月29日院臺內字第0910038417號令公布本條例自91年7月19日施行;其中有關殯葬服務業之管理規範,包含第44條等條文另定於92年7月1日起施行,自該日起正式強制生前契約業者應將預收費用之75%交付信託。
二、 又因業者依本條例第44條規定交付信託之性質,係屬自益信託,且現行條文對於信託專戶之運用,未有詳盡之規範,對消費者之權益保障顯有不足。為補強生前契約之管理作為,確實保障消費權益,本部於96年完成本條例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由行政院於97年2月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審議程序刻正進行中,針對生前契約之部分增訂相關規範如下:
(一) 明定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並交付信託業管理運用之範圍,限制信託業運用投資之標的,須合於本條例保本保息之立法意旨。
(二) 明定信託專戶經信託業每年結算,未達預收費用之75%者,生前契約業者應以現金補足其差額,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
明定生前契約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信託財產動支之條件、殯葬服務業破產或信託契約解除及查核方式,以落實信託專戶之獨立運作,專戶如有破產情事,其費用應退還消費者,不宜納入破產財團。
(四) 明定違反前開規定之相關罰則。
三、
又生前契約業者與受託之信託業者,就信託專戶經費,應依信託契約及信託之相關法規,並合於本條例保本保息之意旨投資運用。為保障該信託專戶之穩定性,本部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委託會計師針對合法生前契約業者實地辦理財務查核;並於一定規模要件內規定,業者須遵守相關電腦作業規範,於電腦作業中,連結信託業者之網站,供訂約之消費者得查詢其繳納價款75%交付信託業管理之功能。倘經查有違前開規定者,地方政府應依本條例第65條規定裁處違法業者;而違法之信託業者,信託業務主管機關自得依信託業法之相關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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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生前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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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法就是為身後事,在生前預約訂購的一份禮儀執行合約;形同保單。
一般國人都認為人從→出生→死亡斷氣,就算了結。
就像保險一事來說,人一出事理賠就算了事。但後事呢?實不知往後尚遺留一個大家都忌諱提的事,就是喪禮和晉塔(土葬)之費用,
這更是98%國人最無奈亦是最不了解的事。
跟據內政部統計台灣平均喪葬費用約30-40萬,而民眾家庭約有40%一時都無法拿出這筆費用。勢必造成多數遺族家屬一大付擔。
這就要說到一般國人的消費習慣必須改變,一個有責任心、有愛心的人,
就應做事前作好『人生規劃』,比買保險更簡單,更貼切實惠,更能省下一些無所措情況下的沒必要開支。
在國外已行之多年,並非台灣首創,有幸台灣目前亦有數家企業,為台灣殯葬改革作努力,同時成立殯葬禮儀公司,為台灣殯葬改革事業邁向文明一大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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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與保險之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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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 |
保險 |
免體檢,不分老少 |
要體檢、隨年齡層繳費 |
活越久越省心省錢 |
越早走,越穫利 |
有價商品得以轉讓、功德 |
不得轉讓、得以保單借款 |
走時不用操心,剛剛好 |
走時可能剩很多,可能不夠 |
付款清鬆,了結心事一樁 |
視同存款•將來可有筆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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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契約的好處-可能因各家公司營運方式不同,以下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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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有價契約可轉讓給親友或他人應急使用。註:以『誠信』為基礎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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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預約自己想要的宗教儀式,更可獲人生的最後一道尊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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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電話,由專業人士接手,省去親友不知所措的窘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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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不必讓家人為一筆不可預算的費用,而造成家人的二度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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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生前契約應注意的事項---以下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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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誠信"之業者為首要考慮條件
;坊間業者良莠不齊。 特別注意某些特會玩貓膩玩弄文字遊戲的業者,不要迷失『大』就是好
,更不要被業務員之花言巧語所矇騙。
2-所收款項是否交付信託,可逕行向各家文宣所列各銀行查詢。
3-多方打聽已辦過者的反應、或到殯儀館現場實際觀察。
4-實際走訪觀察接洽各公司櫃台及電話服務人員之態度。
5-定型化契約條文及服務內容是否詳盡列出,是否有誇大不實。
6-打探業者過去與現在的服務精神是否始終如一。
7-千萬不要多買!註:坊間做表面工作的害群之馬業者,真的有"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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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經濟能力、依據自己意願、須求做為考量;選擇一份
內容合意的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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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型:約10萬
小康型:約15-20萬
豪華型:約30-60萬
簡約隆重的更可考慮各地方政府舉辦的"聯合公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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