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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重點
第四章
第四十條
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
二、殯殮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
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
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
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
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第四十二條
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標準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標準表。
第四十三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第四十四條
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殯葬服務業,須具一定之規模;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書面契約,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四十五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
  為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與可能的『經濟犯罪』

徹底清查寶塔業者之塔位數量,是否符合已使用數量及預售數量,以免『做假』!

已預售之塔位應全數依照事實開放,以供權狀持有人依須求選位!

落實【殯葬管理相關法令】的徹底執行,尤其是『信託基金』的落實與流向
組織管理、專業服務、※售後權益保障※

導正寶塔業者我行我素的歪風與潛在的弊病,保障人民應有的權益、財產!

 
 
  直接洽詢攸關權益之企業體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12樓
總機:02-23517588(代表號)、服務中心專線:02-23510022→380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線上申訴﹞
 台北市士林區基河路12號•02-28863200

《內政部民政司》
﹝司長信箱﹞
臺北市徐州路5號6樓•02-23565000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線上申訴﹞
台北市大安區
106復興南路一段390號10樓之2 
台北總會:02-27001234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局長信箱﹞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中央區9樓
《台北市政府法規會》9樓東北區•1999(外縣市02-27208889)
《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台北市辛亥路3段330號•02-87329688
《殯儀管理課》02-87329716•宗教禮俗科:02-27256236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市長信箱﹞
新北市板橋市中山路一段161號14樓 電話:1999﹝市民熱線﹞•02-29603456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29樓東區•市話直播1950•或→4761 ~ 4763、4760、4820
《民政局》11、14樓•直撥1999(新北市境內使用)或02-29603456→8099
《生命禮儀科》02-29664880→8030 ~ 804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02-89680899

《法務部調查局》
臺北縣新店市中華路74號•02-29112241•檢舉電話:02-29177777

這樣都還沒法還人民百姓一個公道的話,那只好認倒楣了,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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