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購買的納骨塔、生前契約未來可能面臨的『變數』、『困擾』、與『難題』? |
|
因建造過程未符合相關法令規範,最終無法完成原建物計劃,不了了之。 |
|
因公司體制改變、產權轉移等,承接者不願或無法概括承受原購商品附予的原有權益。
其間是否涉及惡意轉來轉去,民眾亦不得而知。 |
|
完工後,可能會遭遇到受騙損失的情況: |
|
1-謊稱現在行情不錯,可為您代銷,簽訂代銷期限,收部份服務費先,小失血一次! |
|
2-如你未查覺真實行情,還在作白日夢的等待,可能會再告知您的權狀要再購湊到一個定數,公司會有特別代銷的優惠方案照顧您,又要為不可能的任務失血一次! |
|
3-還是未查覺異狀,可能會更進一步再要求購買牌位或契約來搭配,可會賣出更有好價錢,再失血一次! |
|
4-要你拿塔位來換生前契約,塔位可讓你抵5~6萬,另補現金11~12萬,那塔位就等於白送人了!又要花一筆錢換來不知何時或可能永遠不會兌現的生前契約?賠了夫人又折兵! |
|
5-好不容意,好消息來了,開始要求轉交權狀、印章證件等並簽同意轉讓等文件,當然為取信於消費者,會提供永不兌現的支票或沒價值的生前契約做抵押,接著這時可能就轉到他人名下了,代銷期限到了,也慘了!這下才知整盤都被端走了!
那就 It's too late baby now,It's too late! |
|
6-『納骨塔』及『生前契約』花樣真不少! |
|
※要你買這個『AB卡』換那個『BC卡』換『WY卡』換來換去就是要你再掏腰包。
坊間尚有『認購憑證』、『權利轉換同意』、『升等』
、『這個殿幾張換那個佛一座』、買『生前契約』給的是『xx塔位買賣契約書』、『現金買什麼佛送什優惠履約憑證』
、『買寶藏換什麼x暇』再用『x暇幾張換哪個x雄的的塔位』...有必要搞得這麼複雜嗎?其中的名堂貓膩就值得消費者應有所警惕!
以上統統要注意了!
購買『殯葬相關商品』民眾最好不要太仰賴於『消保法』的保護,因『消保法』對購買『殯葬相關商品』之定義尚有很大模糊空間,通常有糾紛時,多會被以『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消費者」係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人為限;倘若為投資目的,非最終消費衍生之契約關係,尚無消保法暨有關規定之適用』為由,拒絕處理。
坊間極少數不肖業者善於行銷手法翻新,現今白紙黑字的『自由轉讓』都不能算數,更遑論『將來』無法預知的事,其間變數之大,風險之巨,決非消費者所能想像得到!
最要不得的是【契約書中字裡行間埋設著規避法律的模糊玄機與陷阱】!
再次呼籲民眾,預購『殯葬相關商品』時,多打聽,千萬千萬不要被名人代言所誤導,更不要讓感人廣告考驗您的智商。
現有法律不見得能保護弱勢消費者,但絕對會是不肖業者利用的工具!
註:電視廣告正打的火熱的『無暇商品』,台下現在就有人認賠要急著出售了!
|
|
|
|
但接下來可能又要面對下面無奈的情事發生,目地就是要讓您『求售無門』! |
|
先自問您自己可有管道把握出脫轉讓嗎? |
|
可能碰上極極小部份自稱『財大勢大』的業者,為阻擾消費者『自由轉讓』的規定與手段 |
|
|
規定不合常理的必須『雙方本尊』到場始得接受辦理轉讓手續。 |
|
轉讓手續須要誇張、荒謬、離譜的『14個工作天』甚至更久才能完成。 |
|
假如您沒管道,是不是可能要找願意拿筆錢出來承接您權狀的『相關業者』?
那麼『相關業者』所面臨的問題,是不是也就轉價影響到您的權益了! |
|
有『不肖業者』將權狀『自由轉讓』第二次,
擅自就冠以『二手』名目強制收取加倍費用。 |
|
等您想轉讓時,可能被冠以『二手』或『黑市』商品,權益可能生變等說詞...等... |
|
出入營業場所多於一般消費者(一年平均2~6次), |
|
就有可能會被寶塔業者以『莫須有』的藉口,將您的大名公開張貼於各營業場所示眾,並冠以『不肖』來羞辱您。
美其名為『防止他人於營業場所招攬業務』? |
|
當被列入特殊名單之後,轉讓手續之同時,被強迫簽署極度羞辱人格的『過戶作業關懷表』 |
|
當您因不服而發表意見與看法時,律師團就會出洞『告你』,接著,當您與業者有訴訟時, |
|
在您不知不覺時,名下的權狀就被莫名其妙的『凍結』禁止過戶轉讓了!
感嘆!現今企業有法不從的倒不缺,少的就是『一言九鼎、豪情萬丈的殷商』!
不缺錢只是缺德。 |
|
強烈建議消費者要想節省開支,最好於詢價時"千萬""千萬"別留資料,否則會被點痣做記號! |
|
|
強烈建議消費者,對誠信不足,售後愛搞小動作的企業,預購商品千萬要提高警覺了! |
|
|
殯葬處建議...勿以投資態度購買生前契約或納骨塔...因投資行為並未受到消保法規範與保障...生前契約從簽約到履約相隔常以十數年計,業者可能經營不善而無法履約...可能拿不回已繳費用... |
|
提醒您: |
|
生前契約或納骨塔,只要買了尚未使用,都有可能被歸納定義為『投資行為』不受保障。 |
|
倘若有糾紛發生時,直接以『詐欺』等提出告訴,可能還有機會爭取些許保障。 |
|
|
但前題是要運氣好,碰上『正常』檢察官、法官,要不然學長學弟搓一搓就白告了! |
|
|
檢舉→檢舉→再檢舉→但萬一像台中那樣,泥中有這個他又有那個他,那就真不知如何是好了! |
|
|
2010/07/14 補充
話才說完,【法官檢察官 疑集體收賄』,真正是可惡又無恥,辜負了國家與人民託負的天職!
真不知是該喜還是該憂?還是拍拍手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