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約定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
二、不得於契約服務項目中使用概念模糊或不確定之名詞,例如「喪禮一場」或
「禮儀人員一組」。
三、不得約定日後因貨幣升、貶值、通貨膨脹或信託財產運用之損失等事由得要求
消費者另為金錢之給付。
四、不得約定殯葬服務業得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提供服務品項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五、不得約定契約所載服務項目消費者若未使用則視同放棄,且不得更換。
六、不得排除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之權利。
七、不得約定簽約後消費者須將契約交由業者留存。
八、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